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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转载三)

作者:王晓芳 来源:监察科和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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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 一 )警告 ;( 二 )记过 ;(三)记大过;(四)降级 ;( 五 )撤职 ;( 六 )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 一 ) 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科和审计科 王晓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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