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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转载 (二十四)

作者:王晓芳 来源:监察科和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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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监察科和审计科 王晓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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