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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门诊特种病专栏之十九】本溪市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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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本医保发[2019]39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本溪市门诊特殊病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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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及门诊特病定点供药病种起付标准为300元/年,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只收取一个起付标准,但门诊特病定点供药病种起付标准单独计算。

  2.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准入制度,参照《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执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下列疾病且病情达到准入标准的,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部分病种实行定额或限额管理,其中,儿童孤独症仅限7周岁以下儿童,晚期尿毒症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0%,糖尿病(具有并发症)、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综合症为50%,其他门诊特殊病种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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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院实行定额管理的病种为:晚期尿毒症(药物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恶性肿瘤(普通放疗、适型放疗、调强放疗、膀胱癌门诊灌注治疗);白血病;儿童孤独症。

  4.我院实行限额管理的病种为:恶性肿瘤普通药物治疗;糖尿病(具有并发症);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A、B;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综合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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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门诊特病定点供药病种按照《关于曲妥珠单抗等24种高值药品实行特病定点供药管理的通知》(本人社发[2018]2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肿瘤靶向治疗药等41种高值药品实行特病定点供药管理,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城乡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金按照50%比例支付。基金支付仅限药品费用,其它项目不列入该门诊特病定点供药病种支付范围。